法規名稱: 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60031397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7條;新增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由本府視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簽奉機
關首長核可,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解繳縣庫時,得先保留本府已開辦或待開辦之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開發案未來五年內所需開發費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及地政資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除第九款外之
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
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本基金自撥貸款日起計息,利率比照本府各專戶存儲於各銀行之存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