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及本會委員行使職權,應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
  之方式為之。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
  拖延或拒絕。但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致本身
  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第二項但書及前條第二項除外情形之有無,發生爭議時,受調查者得向
  本會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之。各級行政法院於受理後,
  應於三個月內裁判之。
  前項確認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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