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從事第十條第一
項或基金宣導推廣活動時,得在不與銷售業績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
勵銷售機構了解基金相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贈品活動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導致變相成為酬庸工具。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不得重複領取、不得累積
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及不得累積金額辦理抽獎活動。
三、金融商品不得為贈品。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以所屬全
部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活動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
個月份未舉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
五、贈品如非以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價
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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