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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之二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 行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 規定支付償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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