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農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
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農會擔任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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