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
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之期貨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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