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
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
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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