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藥查驗登記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及送
驗;申請中藥查驗登記變更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
可證或送驗。
申請人接獲前項領取藥品許可證通知後,應於三個月內繳納費用,並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檢附印妥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新藥為三份。
二、檢還原附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之核定草本。
三、檢還原附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領取藥品許可證手續,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
裝或其他相關物品資料有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
知之期限內更正,始得領取藥品許可證。
申請人收受領取藥品許可證通知後,再次申請變更者,應重新繳納變更審
查費。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藥品許可證時,應附加附款,敘明應於收受送驗合
格通知後,始得上市;申請人領取藥品許可證後,未依規定辦理送驗手續
、送驗樣品經檢驗與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不合格者,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應撤銷藥品許可證,並通知限期繳回該藥品許可證。
〔立法理由〕 一、除申請中藥查驗登記外,實務上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
請中藥劑型、賦形劑及處方變更,亦應依本條規定領取藥品許可證或
送驗,為符實務現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語意更完整,爰酌作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修正。
三、定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藥品許可證時,應附加敘明申請人
於收受送驗合格通知後,始得將藥品上市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爰修正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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