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
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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