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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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