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 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