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長之罷免,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經會員代表四分之三
  以上之出席,投票結果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時,罷免案
  即為通過。
  會長之罷免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會員代表之罷免規定辦理。
  小組長之罷免,應照水利會會員代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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