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填具申請書表、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符本準則
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
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
;其延期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
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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