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審查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名稱。
二、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三、所審查之資料及版本編號。
四、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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