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
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
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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