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濃縮製劑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複方以合併煎煮為原則。原方為傳統丸、散者,得分別煎煮;阿膠、
芒硝、飴糖及其他不能加入煎煮者,不得合併煎煮。
二、煎煮抽出之浸膏,得以中華藥典收載之乳糖、澱粉或不影響藥效之賦
形劑調製;其原方依據為傳統丸、非煮散之傳統散或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以中藥原末調製。
三、中藥濃縮製劑微生物、重金屬、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公告之規定。
四、浸膏與賦形劑比例,以一比一為原則,以一比三為上限。
五、實際生產之生藥與浸膏比例倍數,不得超過申請值上下百分之十五。
中藥濃縮製劑之指標成分定量法、規格及所需檢附資料,應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立法理由〕 考量「中藥原末之微生物限量適用賦形劑之規定」文義不明確,且衛生福
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業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以署授藥字第一0
0000二七五二號公告「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規定,自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中藥濃縮製劑之微生物限量須全面符合前揭規定,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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