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鰹鮪圍網漁船使用之集魚器禁止使用網片,且覆蓋木筏及水面下之結構應
使用非纏絡材質。
鰹鮪圍網漁船於主管機關公告禁用集魚器期間,禁止使用集魚器或回收集
魚器,並禁止捕撈隨附於集魚器之魚群。
禁用集魚器期間,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三十分鐘回報一次船位,且不得
以人工回報船位方式持續作業。
本辦法所稱集魚器,指能聚集魚群之器具、生物或方法,不論大小、有無
生命、浮性或半沉浮性者,其種類包括浮標、浮筒、網片、編織物、塑膠
、流木群(竹竿、木材、原木等)、生物(如鯨鯊)、自身漁船或友船、
水下燈光及撒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配合 WCPFC CMM 2021-01熱帶鮪養護與管理措施,為減
    少纏絡鯊魚、海龜或任何其他物種之風險,投放或漂入 WCPFC公約區
    域之任何人工集魚器(FAD),其設計及結構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禁止FAD任何部分使用網片。
    (二)若木筏被覆蓋,只可使用非纏絡材質與設計;水面下之結構只
          可使用非纏絡材質。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現行第二項移列
    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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