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鰹鮪圍網漁船任何時間投放於海上之附有衛星電浮標之集魚器不得超過三
百五十個。
前項衛星電浮標應標識可供辨識之參考序號,且僅能在漁船上進行啟動。
經營者應於啟動第一項衛星電浮標前,將衛星電浮標品牌、型號及參考序
號等資訊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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