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
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
地登記為國有。
前項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
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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