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 值稅,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 地登記為國有。 前項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於重劃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 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以現金補償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