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
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
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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