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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 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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