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11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 ;並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
  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