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
、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
信及辦公設備。
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
護措施,避免事故車輛或設施之殘骸或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危及民眾安全,
並防止現場遭人為破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