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
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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