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
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
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鄉(鎮、市、區)公
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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