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替代役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者,分別給付其
可請領之一般保險給付。但因同一事由於六個月內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
者,可請領之一般保險保險給付,以基數最高者一種為限。
替代役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受傷而於退役後鑑定身心障礙等級者,仍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一般保險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
「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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