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92
人,瀏覽人次:
88984427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依本標準收費,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數額。但有國庫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