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收費,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數額。但有國庫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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