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
會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本國員工人數。
二、歷史營運情形及未來營運評估。
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情形。
四、其他與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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