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服行前條任務時得為左列事項:
  一、查驗人員、裝備及各類補給品。
  二、視察各單位之業務、內務及一切設施。
  三、調閱(借)有關文件、圖表、冊籍、憑證等。
  四、約見或接見官兵,聽取意見並接受其申請。
  五、協調軍法單位報請簽發搜索票依法定程序搜查贓證。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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