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發給往返同意書者,抵達目的地後,應持憑往返同 意書,向居住地警察機關申請流動人口登記。其在目的地需居留六個月 以上,應另備原戶籍地遷出登記申請書副本,於抵達目的地港口或機場 時,交查驗機關加蓋查驗日期戳記,並持憑該副本向居住地戶政機關辦 理戶籍遷入登記及將往返同意書予以撤銷。 依前項規定辦理流動戶口登記者,因故需居留六個月以上時,應向居留 地警察及戶政機關補辦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