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設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總站,指揮監督各鄉鎮區市空襲
  災民救濟站,負責空襲災民調查、登記、統計、收容、救濟、遣散等勤
  務,總站長由市縣政府社會主管兼任,副總站長二,分由財政、主計部
  門派兼,幹事二人,由社會局遴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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