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設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總站,指揮監督各鄉鎮區市空襲 災民救濟站,負責空襲災民調查、登記、統計、收容、救濟、遣散等勤 務,總站長由市縣政府社會主管兼任,副總站長二,分由財政、主計部 門派兼,幹事二人,由社會局遴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