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徵購、徵用物資得視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報
到:
一、採徵集場報到方式者,應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工作組,以執行
    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協調機關代表為副召集人,共同擔任受徵物資之
    檢查、評價及交接相關事宜。
二、採指定地點報到方式者,由物資之實際需求單位派遣適員編組物資接
    收分配小組,辦理受徵物資之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徵購、徵用固定設施,由執行機關及協調機關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
工作組,採現地方式辦理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軍年度物力動員演習驗證,檢討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報到
    及檢查方式之作業需求,以簡化作業程序及提升報到效率,除固定設
    施採現場作業外,依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辦理相關業務,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序言與第一款,及增訂第
    二款規定,分別定明徵購、徵用物資採徵集場或指定地點報到方式及
    編組作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定明徵購、徵用固定設施之編組及現地作業方
    式,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