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購、徵用物資得視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報
到:
一、採徵集場報到方式者,應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工作組,以執行
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協調機關代表為副召集人,共同擔任受徵物資之
檢查、評價及交接相關事宜。
二、採指定地點報到方式者,由物資之實際需求單位派遣適員編組物資接
收分配小組,辦理受徵物資之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徵購、徵用固定設施,由執行機關及協調機關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
工作組,採現地方式辦理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軍年度物力動員演習驗證,檢討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報到
及檢查方式之作業需求,以簡化作業程序及提升報到效率,除固定設
施採現場作業外,依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辦理相關業務,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序言與第一款,及增訂第
二款規定,分別定明徵購、徵用物資採徵集場或指定地點報到方式及
編組作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定明徵購、徵用固定設施之編組及現地作業方
式,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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