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
備服務中心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
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
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
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
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作業實需,考量動員業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辦理,而金門縣、連江縣係由後備服務中心為之,爰增列「後備服務
中心」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
機關。
二、因本條以下之各條文並無重複使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用語,爰刪除「(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文字,以符法制體例
,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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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物資或固定設施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
或固定設施之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按動員準備階段所定計價基準或補
償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物資或固定設施所有人
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立法理由〕 為避免動員實施階段發生哄抬物價之情事,爰增列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
物資或固定設施所填發之受領證明,應載明按動員準備階段所定計價基準
或補償評定價格,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俾符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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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購、徵用物資得視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報
到:
一、採徵集場報到方式者,應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工作組,以執行
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協調機關代表為副召集人,共同擔任受徵物資之
檢查、評價及交接相關事宜。
二、採指定地點報到方式者,由物資之實際需求單位派遣適員編組物資接
收分配小組,辦理受徵物資之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徵購、徵用固定設施,由執行機關及協調機關編組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
工作組,採現地方式辦理檢查、評價、交接及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軍年度物力動員演習驗證,檢討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報到
及檢查方式之作業需求,以簡化作業程序及提升報到效率,除固定設
施採現場作業外,依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辦理相關業務,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序言與第一款,及增訂第
二款規定,分別定明徵購、徵用物資採徵集場或指定地點報到方式及
編組作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定明徵購、徵用固定設施之編組及現地作業方
式,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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