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
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
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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