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單位保養為每一裝備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關操作技術文件切實執行之
  工作,各級主官(管)應防止裝備保養不當,並隨時加以糾正,通常保
  養不當情形如左:
  一、對裝備未按技術文件步驟操作。
  二、缺少或過度潤滑或使用不合規定之潤滑油及擦拭材料。
  三、缺乏正常或適當之預防保養與技術檢查。
  四、由於保養不當,致使裝備發生霉、腐、銹、蝕、溶(熔)痕等跡象
      。
  五、由不合格人員或使用不適當之工具設備實施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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