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標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37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損壞測量標者除查有故意毀壞另行拘訊依法究辦外餘依左列處斷之
  一、移動或毀壞覘標標石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之徒刑
      或二十元以上者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移動或毀壞標樁標旗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
      金
  三、因過失損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或於測量標上
      黏貼紙張及繫養牲畜者處一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罰金如有上列各項情
      事時即由陸地測量局函請就近公安局分別處理其罰金以十分之四為
      報信及辦案者之獎資十分之六充作就近國民小學校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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