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
  當地港警(警察)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
  或當地港警(警察)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
  及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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