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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白浀、紅浀、酒母之製造場所,非經核准不得遷移。 前項遷移,製造人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許可證 ,向分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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