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白浀、紅浀、酒母之製造場所,非經核准不得遷移。
  前項遷移,製造人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許可證
  ,向分局申請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