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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 ,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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