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爰予本
    條定明。
二、所定專人處理,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本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本
    會會議、執行或列管本會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本會相關之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