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委員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爰予本 條定明。 二、所定專人處理,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本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本 會會議、執行或列管本會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本會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