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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 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 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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