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
  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
  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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