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
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
    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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