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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但情形特殊者 ,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審議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 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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