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有足夠校地面積,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
      千八百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
      用面積至少應有六千二百五十五平方公尺。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
      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
      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五千平方公尺。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二公頃,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
  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
  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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