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
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
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
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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