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
師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
前項教師,每班至少一人應具備所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並
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
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依班級類別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藝
術才能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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