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本基金墊付之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
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
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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