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
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
    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
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
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
    關事項,現行以成立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輔導團方式,以
    領域或議題劃分為主,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督導學校教
    學事務;在中央主管機關則成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作
    為中央層級之課程與教學推動組織,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
    策之推展,並輔導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以期有效提升
    國民教育品質,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利推動各項國民教育業務,現行中央及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除依法設有相關任務編組(如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依特殊教育法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為協助辦理特
    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
    條,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
    九條第二項,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外,另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教育現場資訊及數位化需求,多秉權責主
    動成立「教育網路中心」等任務編組。審酌教育現場配合實務需求而
    有必要設置各項任務編組,其相關組成規定確有必要明列,爰訂定第
    二項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規定,同時與第一項輔導團
    予以明確區隔,避免混淆。
四、第一項規定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規定之組織,因地方自治團體
    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訂
    )定自治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七號及第五二七
    號解釋在案,爰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財政狀況秉權責將其設為任務編組
    或常設單位。為因應第一項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組織,爰於第
    三項規範其辦理程序與方式,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以避免教育政策
    實踐產生落差,或因教育人員素質不一致,致難以貫徹相關教育政策
    及實行地方教育多元特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組織、運作、資
    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有關第三項授權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係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
    各類任務編組之商借教師,其於商借期間表現優良者所給予之獎勵措
    施,藉此措施以吸引優秀教師協助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推動各項重要教育工作。上開獎勵措施,包括行政獎勵及獎勵金,
    其中獎勵金部分,將分別依據商借人員於商借期間所擔任之管理工作
    、商借期間工作績效等,本責酬相符及擇優原則支給,確保任務編組
    支領人數比率之合理性,並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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