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
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助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正
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
及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
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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