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
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
、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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